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告
甲○○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74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33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1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