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甲○○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劦陞健康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74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33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41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