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奇井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