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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8號

撤銷和解書、拋棄書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寶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撤銷和解書、拋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是以本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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