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寶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原告
- 人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撤銷和解書、拋棄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是以本件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