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達業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達業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7,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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