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賓律師 被 告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76,16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152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