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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董事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黃文進

  • 原告
    乙○○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乙○○ 1樓之8 原   告 甲○○ 1樓之8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旭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應繳納之裁判費。按本件原告等所提起之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之訴,核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本件原告等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參照)。茲限原 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並具體說明本件原告等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為何?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陳報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等之起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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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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