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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告
秉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福宏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福

宏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宏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43,0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並另以繕本或影本逕寄被告,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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