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7號原 告 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