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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吳美蒼

  • 當事人
    弘鉅機械有限公司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弘鉅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95,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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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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