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