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億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28,72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057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24,5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春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