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丞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之1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8,616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8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