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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5號

原告
甲○○○
被告
群友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2日寄存送達,於98年3月2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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