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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建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自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建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建聖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該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831815600號函解散登記。惟經本院依職權查明被告建聖公司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或清算完結,故其法人格尚未消滅,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建聖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執有被告建聖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紙,經原告分別於附表一所載提示日為請求付款之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不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建聖公司如數給付票款。

㈡訴外人方大實業有限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因而持被告建聖公司簽發如附表二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9張予原告,並將各該支票所載金額,即該公司對於被告建聖公司之貨款債權轉讓予原告,以作為借款之清償來源。茲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受讓之通知,而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建聖公司如數清償,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建聖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應收客票融資託收(備償)客票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可堪採信。

㈡從而,原告分別依票據及債權轉讓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22,186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   金  額   │ 付款人及支票 │提示日即利│
│    │          │            │ 號碼         │息之起算日│
├──┼─────┼──────┼───────┼─────┤
│ 1  │ 98.02.13 │  265,793元 │兆豐銀行大里  │98.02.13  │
│    │          │            │分行NT0000000 │          │
├──┼─────┼──────┼───────┼─────┤
│ 2  │ 98.02.27 │   99,360元 │兆豐銀行大里  │98.02.27  │
│    │          │            │分行NT0000000 │          │
├──┴─────┼──────┼───────┴─────┤
│   合    計     │  365,153元 │                          │
└────────┴──────┴─────────────┘
附表二
┌──┬─────┬──────┬─────────────┐
│編號│  發票日  │   金  額   │     付款人及支票號碼     │
├──┼─────┼──────┼─────────────┤
│ 1  │ 97.12.16 │  198,00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2  │ 97.12.16 │  235,00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3  │ 97.12.17 │   98,73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4  │ 97.12.17 │  175,31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5  │ 97.12.29 │  225,60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6  │ 98.01.02 │   97,53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7  │ 98.01.06 │  162,323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8  │ 98.01.17 │  184,50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9  │ 98.02.03 │  391,750元 │兆豐銀行大里分行NT0000000 │
├──┴─────┼──────┼─────────────┤
│  合      計    │1,768,743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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