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 訴 人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 訴 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9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416,000元、9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5,260元、6,780元、15,690元,未據 上訴人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