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09號
- 上訴人
- 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乙○○○
號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9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基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416,000元、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25,260元、6,780元、15,690元,未據上訴人三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