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 訴 人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訴人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23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