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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上訴人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訴人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23號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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