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 上訴人
- 呂兆峰即銘泰工業社
上訴人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23號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3號
上訴人與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23號返
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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