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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胡詔詠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被告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博向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黃濬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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