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訴訟代理人 胡詔詠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 被 告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博向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 黃濬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