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魏金文即協和建材行即協力企業社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弘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