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饋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38號請求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9,31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