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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回饋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王邁揚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38號請求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9,31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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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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