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39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