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3號
- 原告
- 寶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統一編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指定送
- 兼法定代理人
- 台中市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書、拋棄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