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6號
- 原告
-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提出其所主張於民國91年間購入系爭動產之原始會計憑證價額新臺幣146,760元,核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6號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提出其所主張於民國91年間購入系爭動產之原始會計憑證價額新臺幣146,760元,核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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