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6號

原告
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原告所提出其所主張於民國91年間購入系爭動產之原始會計憑證價額新臺幣146,760元,核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