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11號
- 原告
-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崇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之2
丙○○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6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