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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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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8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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