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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1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森發橡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 月1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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