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9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勇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
本件於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19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19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