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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勇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

本件於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19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19號確定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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