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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將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831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966,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9,8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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