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將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831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966,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9,8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