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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0號

原告
億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告
巨昇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水霖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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