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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0號

上訴人
巨昇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水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84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56,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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