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34號;另被告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9號。原告乙○○提出聲請移轉管轄狀,稱被告等皆設址於桃園縣,是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