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34號;另被告台技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 係在設桃園縣平鎮市○○路○段129號。原告乙○○提出聲請 移轉管轄狀,稱被告等皆設址於桃園縣,是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