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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涂秀玲

  • 當事人
    光輝工程行即詹永伎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光輝工程行即詹永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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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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