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光輝工程行即詹永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鴻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1864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