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9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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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胡美慧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元祿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祐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0元,惟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即反訴原告應再給付不當得利757,200元,是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應為1,766,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僅繳納10,790元,尚欠7,733元;再被告即反訴原告於98年9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對原告即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152,565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即反訴被告追加之訴、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