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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7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告
乙○○
被告
花仙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花仙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仙子公司)董事會業經主管機關廢止,依法應進行清算,原告起訴仍列原董事長甲○○○○○○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有欠缺,本院業於民國(下同)98年9月7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花仙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關於股東名冊部分),原告業於98年9月10 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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