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2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花仙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花仙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仙子公司)董事會業經主管機關廢止,依法應進行清算,原告起訴仍列原董事長甲○○○○○○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有欠缺,本院業於民國(下同)98年9月7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花仙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關於股東名冊部分),原告業於98年9月10 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