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