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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正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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