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9號
- 原告
- 吳碧麗
- 原告
- 陳享立
- 原告
-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黃文崇 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國銓
- 被告
- 唐憶淨
- 被告
- 賴光啟
- 被告
-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唐益楚
- 被告
- 王崇翰
- 被告
- 游美菊
- 被告
- 林秀絹
- 被告
- 游素華
- 被告
- 賴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珍
- 訴訟代理人
- 兼前列3人共同訟代理人及受告知.
- 訴訟代理人
- 顏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 律師
- 被告
- 洪陳綉暖
- 兼訴訟代理人
- 洪美琴
- 兼訴訟代理人
-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 律師
- 被告
- 許林旭春
- 被告
- 李孫乾
- 被告
- 顏志寬
- 被告
- 受 告 知 人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仲賢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 知 人 臺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遠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 知 人 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澤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 知 人 李瓊芳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東勢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里市○○段」。
原判決附表關於「李孫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孫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