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8號上 訴 人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上 訴 人 鼎隆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展雄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52,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