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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伯陵、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張

世奇、張伯甫、張伯誠間因98年度訴字第2093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8

3,424元,上訴人針對不利於己部分(9,305,808元)提起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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