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眾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116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733,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