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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8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振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經濟部於民國98年8月5日所為之函示,因被告公司未於98年10月3日之前改選董事並辦理變更登記,故原告董事職務當然解任,雙方委任關係顯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沒有意見。

三、按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再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38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就原告前開請求,於本院9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為訴訟標的之認諾,經記明筆錄,依前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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