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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訴人
續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續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本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21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沛漳,分別為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及續瑞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為新臺幣230,000元,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亦為新臺幣2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

三、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繳納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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