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9號
- 上訴人
- 續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續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本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訴字第21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沛漳,分別為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及續瑞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為新臺幣230,000元,上訴人續瑞有限公司亦為新臺幣23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
三、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續勝有限公司、續瑞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繳納新臺幣3,645元,合計新臺幣7,2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