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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92號

上訴人
東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益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東科建材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3,12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就上訴人益盛建材有限公司部分為30,6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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