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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許秀芬林慧貞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科水堀頭市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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