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薇風市場管理委員會)
- 即被告中科水堀頭市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