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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5號

給付看診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5號

上訴人
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廖德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自興間請求給付看診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2,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上訴聲明」(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同條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記載「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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