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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告
佳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證明因遲延所受損害之金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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