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6號
- 原告
- 佳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伊肯多媒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證明因遲延所受損害之金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6號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證明因遲延所受損害之金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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