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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告
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韶洋

      戊○○

上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7年11月16日經撤銷登記,惟尚未完成清算,亦未呈報清算人,原告對之起訴請求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於起訴狀上記載以該公司原董事庚○○、丙○○、己○○、乙○○、丁○○等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並參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及9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內容,應以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許世勳、王憲章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故本件訴訟因被告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決是否已確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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