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被告
- 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韶洋
戊○○
上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7年11月16日經撤銷登記,惟尚未完成清算,亦未呈報清算人,原告對之起訴請求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於起訴狀上記載以該公司原董事庚○○、丙○○、己○○、乙○○、丁○○等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並參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及9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內容,應以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許世勳、王憲章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故本件訴訟因被告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決是否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