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629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