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賀利普防偽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業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629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