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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告
英鎂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丁○○

            樓

      甲○○

            樓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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