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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告
英鎂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捷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被告捷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甲○○之最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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