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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日電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6,000元,雖無庸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先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2日準備書狀減縮聲明為2,405,668元,再於98年11月25日準備書(二)狀擴張聲明為2,559,148元,又於98年12月28日準備書(三)狀擴張聲明為10,977,220元,合計擴張聲明金額為8,571,552元(即10,977,220-2,405,668=8,571,5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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