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日電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6,000元,雖無庸繳納裁判費 ,惟原告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先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2日準備書狀減縮聲明為2,405,668元,再於98年11 月25日準備書(二)狀擴張聲明為2,559,148元,又於98年12月28日準備書(三)狀擴張聲明為10,977,220元,合計擴張聲明金 額為8,571,552元(即10,977,220-2,405,668=8,571,55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麗麗